A2.6.2.3 批准
A2.6.2.3.1 当SG采用第A2.6.2.2节内规定的程序通过了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则该文本须提交成员国批准。
A2.6.2.3.2 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批准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
a) 在相关SG在其会议上或采用信函方式通过文本后,尽快与成员国进行协商得到批准;
b) 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寻求在RA获得批准。
A2.6.2.3.3 在通过某个建议书草案或决定以SG信函方式通过该建议书草案的SG会议上,除非SG已经决定采用第A2.6.2.4节所述的同时通过和批准程序(PSAA),否则该SG须决定将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提交下一次RA,或通过与成员国进行协商的方式寻求批准。
A2.6.2.3.4 如决定将建议书草案及详细理由提交RA批准,则SG主席须通知主任并要求主任采取必要行动以确保将其列入全会议程
A2.6.2.3.5 在决定将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提交协商方式批准时,下述条件和程序适用:
A2.6.2.3.5.1 对于协商批准程序的应用,根据上述第A2.6.2.2节所述的一种方法,在SG通过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后一个月内,主任须要求成员国在两个月内表态是否批准提案。该要求须附有新建议书草案的完整最后文本或经修订建议书草案的完整最后文本或经修改的部分。
A2.6.2.3.5.2 主任亦须通知根据《公约》第19条参加相关SG工作的部门成员有关目前正在就提议的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征求成员国意见的事宜。此通知应附有完整最后文本,或文本的修订部分,但仅供了解信息之用。
A2.6.2.3.5.3 如成员国的回复中有70%或更多表态批准,则该提议须被接受。如果该提议未被接受,则须将其退回SG。
主任须收集协商过程中收到的全部意见,并提交SG考虑。
A2.6.2.3.5.4 那些不同意批准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的成员国须说明理由,同时应受邀请参加SG及其WP和TG未来的讨论。
A2.6.2.3.6 如果需要对提交批准的文本中属明显疏忽或不一致之处进行细小的、纯粹是编辑性的修正或更正,则主任在获得相关SG主席认可后,可进行此类更正。
A2.6.2.4 采用信函方式的同时通过和批准程序
A2.6.2.4.1 如果根据第A2.6.2.2.2.1和A2.6.2.2.2.2节的规定SG无法通过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则SG须在没有与会成员国反对的情况下,采用信函方式的同时通过和批准的程序(PSAA)。
A2.6.2.4.2 紧接SG会议之后,主任应将这些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通告所有成员国和部门成员。
A2.6.2.4.3 审议期须为发出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通函起的两个月。
A2.6.2.4.4 如在此审议期内,未收到成员国的反对意见,则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须被视为获得SG通过。因为已经采用了PSAA程序,因此这类通过可以被视为构成批准,由此不需要再采用第A2.6.2.3节所述的批准程序。
A2.6.2.4.5 如在此审议期内,收到了成员国的反对意见且无法解决该反对意见,则新的或经修订的建议书草案须被视为未获得通过,因而须采用第A2.6.2.2.1.2段所述的程序。反对通过的成员国须告知主任和SG主席反对的理由,且当反对意见无法解决时,主任须将上述理由提供给SG及其相关WP的下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