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国提出的旨在修正国际电联《组织法》和《公约》的提案必须在2010年2月4日前,即,已确定大会召开日期八个月前,寄达秘书长。(见《组织法》第224和225款及《公约》第519和520款)和第156号通函附件2)。
有关大会工作的其它提案应尽早,且至少在2010年6月4日前,即,大会召开日期四个月前寄达秘书处(见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第40款及第156号通函附件2)。
为遵守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第41和42款有关提交大会提案格式的规定,秘书处制定了提案编拟格式导则。(见第156号通函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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